作者:怀化市艺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浏览次数:641时间:2026-03-16 06:06:10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

庭审中,
十年前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离婚过错、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并结合给予目的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
法院审理认为,婚前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